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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蓬勃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及诉讼纠纷也日益凸显。那么,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与一般租赁合同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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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与一般租赁合同有什么不同?
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侯剑锋律师解答: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融资租赁标的名称。
(3)数量。
(4)质量:由于融资租赁标的一般使用时间较长,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考虑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5)用途: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如实告诉对方租赁该标的用途和目的,以便出租人按照约定的标的性能,购买相应的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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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融资租赁期限:融资租赁标的一般以年计算,但也可按月计算。
(7)培训、维修和保养责任: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可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培训指导安装、使用,也可以约定由某一方负责标的的维修和养护。
(8)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资租赁期间本息的支付方式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双方商定。
(9)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
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严格按合同规定或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发生纠纷时区分责任有所遵循。
(10)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1)其他约定事项。
侯剑锋律师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有:
1、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物一般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应履行占有承租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6、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7、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