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那么,离婚后给付抚养费可以附加条件吗,附加条件的抚养协议有效吗?
网友咨询:我和女朋友是未婚先育。分手时孩子已经怀上.但她不同意打掉.分手时我留下六千块钱要她打掉孩子。现在孩子已经八个月了.吃母乳.和她协商她执意要抚养孩子.我愿意一个人抚养孩子.但她也要孩子的抚养权.如果真的由她抚养.我该出的抚养费怎么算.大概是多少?
广东华知律师事务所张海兰律师解答:
(资料图)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能力独立生活为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给付抚养费是不可以附加条件的,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是不能附条件抚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张海兰律师解析: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给付抚养费是不可以附加条件的,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是不能附条件抚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