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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那么,隐名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隐名股东的规定有哪些?
网友咨询:隐名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北京山耀律师事务所刘铁征律师解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方法如下:
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刘铁征律师解析: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的规定
(一)《解释三》首次明确了隐名股东的地位
《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隐名股东取得投资收益的依据及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隐名股东和公司的内外部关系
《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标的囊括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时又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隐名股东隐名出资的目的在于不暴露真实身份的前提下进行资本的营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