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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感情泛滥的年代,特别是男女感情。以至于曾经的山盟海誓、信誓旦旦外加硕大的钻戒、昂贵的婚房、盛大的婚礼都捍卫不了感情的专一。各种形式的婚外情正以不计代价的态势蚕食着我们脆弱的婚姻……
婚外情严重程度不一,表现形式各样,我们习惯于用各种专业与不专业的词汇进行通俗或专业的表达。这些词汇主要包括:重婚、婚外与他人同居、出轨、通奸、婚外情等。其中,重婚、婚外与他人同居、通奸是法定用语,散见于与婚姻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其具有法定的精确含义。而出轨、婚外情则是民间用语,含义模糊,频繁地出现在网络、媒体及我们的日常用语中……
男女之间感情,总是围绕着”爱、性、名分、相守”四个因素展开,法律严肃但并不浪漫,所以它不关心爱,它以“性、名分、相守”三要素所占的多寡对婚外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的程度的婚外情设置了不同的规定,让婚外情者承担不同的法律代价。
有“性”没名分,也不“相守”者,谓之“通奸”,潘金莲、西门庆就属于这一类。根据司法解释,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以上就是法律规定的对通奸者唯一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华民族虽然是一个非常注重女性操守的国度,但对于“通奸”却相当宽容。通奸者只是在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情况下,才承担被动离婚的法律后果(若经教育悔改了,其配偶连婚都离不掉),除此外不承担其它任何代价。即便因此离婚,也不会少分财产,也无需对配偶进行赔偿,也无法律规定会影响子女抚养权争夺。
有“性”,也“相守”,但无“名分者”,谓之“婚外与他人同居”或“非法同居”(注:这里的“相守”是指“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名分是指以“夫妻的名义”)。“非法同居”者需要承担的法律代价是:1、被动离婚,即,如果其配偶起诉离婚,即便其本人不同意,法院也会判决离婚。2、若其配偶提出,离婚时需要给予对方赔偿(根据大数据分析,该赔偿金额一般在1-5万人民币之间)。但以该理由离婚,不影响财产分割,不会少分财产;不影响争夺子女抚养权。
有“性”,也“相守”,还有“名分”者,则属于“重婚”。重婚在离婚问题上,与“婚外与他人同居”法律规定完全相同。不同的是,“重婚”除上述民事上的不利后果外,还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重婚最重是要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判断重婚的难点在于:什么叫做”以夫妻名义”?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登记结婚(在婚姻登记联网的情况下,此类方式基本绝迹);2、举办婚礼;3、以夫妻身份相称或自居。
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胡延美律师总结:
以上,就是重婚、通奸、非法同居(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构成与法律后果。而民间用语中,一夜情属于通奸,出轨和婚外情则有可能属于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要视具体特征来判断。但需强调的是,所有上述法律概念,都是以发生性关系为基础,仅仅是思想出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外情,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