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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逐年增长,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其中绝大多数货物的进出口是以海运为主。伴随着进出口贸易额的与日俱增,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亦逐年增加,这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无单放货案件的比例最高,因无单放货而遭受损失的往往也是国内的货物出口方,此类案件的审理,既涉及外贸合同货物交付的条款、付款的方式,货代的规范性,承运人的凭单放货等实务性问题,又涉及《国际海运条例》、《货运代理企业管理规定》等国内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处理难度较大。
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程辉律师解析:
(资料图片)
很多外贸公司遭遇无单放货后往往不知所措,且对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单放货问题信心不足,以至于有些外贸公司被无单放货后不了了之。司法实践中,无单放货案件屡见不鲜,外贸公司聘请专业海商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向实施无单放货的承运人主张权利,要求承运人赔偿因无单放货给其造成的损失,在相关证据完备的情况下都会取得满意的效果。建议外贸公司在无单放货发生后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以便取得较好的维权效果:
(1)及时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无单放货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
(2)持有一式三份涉案货物的正本提单是提起无单放货诉讼的必要条件;
(3)正确识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4)注意收集能够初步证明涉案货物已被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证据;
(5)注意收集证明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损失的证据。
程辉律师支招:
国内货运代理企业与境外代理业务合作的主要模式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内货运代理企业与境外代理业务合作的模式主要有如下两种:
1、国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境外事务如目的港交付货物等则委托境外代理进行。
此情形下,无论是自揽货业务还是境外代理的指定货业务,只要国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自己的提单就应当承担运输合同项下的承运人的责任。一旦发生无单放货,无论国内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参与,都应先承担法律责任。
2、国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境外代理的委托,作为其指定货在始发港的操作代理,代其接受客户订舱、转交提单,或者代理签发该境外代理的提单,承担代理人的责任。
此情形下,境外代理具有无船承运人身份,货运代理企业只是其代理人。运输合同直接约束托运人与境外代理(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该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无须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一旦发生无单放货货运代理企业通常没有责任。但例外情形是,若该境外代理的提单未在交通部登记备案并缴纳保证金的,则其不具有在中国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资质,不能签发提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货运代理企业代理签发未经登记的提单,需与提单承运人共同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程辉律师总结:
无单放货纠纷的发生、发展及解决,一定程度上依赖着并受制于国家外贸经济政策、航运监管政策、货代监管政策的发展方向。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除了依据《海商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方面的司法解释精神,另一方面也从保护国内生产厂家的利益考量,倾向性增加承运人及货代的举证难度。要代理好无单放货纠纷,除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外,必须熟悉有关货物出运操作流程和航运实务知识及外贸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