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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在反收购中,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原因众多,但其中因买家出价太低不符合股东利益以及收购后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董事地位可能因此不保是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两个主要原因。正因为董事会利益和股东利益是可以不一致的,董事会会因为自己的利益而忽略股东的利益。所以,拒绝收购的原因对于反收购的合理性非常重要。
这里可以借用一下美国的Unocal/Unitrin的规定,依据这个规定,目标公司管理层抵御恶意收购,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管理层必须在善意的调查后发现恶意收购会对公司的有效经营产生威胁;(2)管理层的防御措施与这样的威胁相适,也即管理层的防御措施没有反应过激;以及(3)管理层做出防御措施的目的不是为了保住自己在目标公司中的地位。如果管理层的措施胁迫现有股东必须作出管理层所提出的防御措施,而没有别的选择,那么这样的防御措施便与受到的威胁不相适。
因此,上述Unocal/Unitrin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个对收购行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划分标准,在收购方的收购行为符合该原则时,目标公司当然可以采取相应的反收购措施来应对。
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王伟凡律师支招
恶意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恶意收购的行为中,最为重要的参与方就是公司股东,不管是狗熊式拥抱还是狙击式公开购买的恶意收购,其收购所重点关注的都是股东。因此,对于股东的股权转让,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作出进一步详细且较为严格的规定。此外,在企业有可能面临收购方的恶意收购时,还要对恶意收购的一系列问题提前做好安排。
1. 在公司章程中做好防御性的规定。恶意收购是收购方绕过被收购方董事会直接进行的收购,因此,对于收购方来讲,收购后完成对董事会的控制是其一个重要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收购方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收购方的人员进入被收购企业的董事会的条件作出限制,也就是在公司章程里设置对董事更换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第43第2款、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法》对于董事的更换并没有绝对多数通过的规定。但公司有权通过章程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可以将更换董事会成员的要求修改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以绝对多数(这个比例通常是2/3甚至更高)通过,并从人数和股权两方面作出严格限制,这样即使收购方持股比率凌驾于大股东之上,也仍不足以立刻控制董事会。
王伟凡律师补充:
2. 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或与经营管理层签订合同,约定如果有控制权变更、经营管理层被解雇等情况发生,公司将支付大量赔偿金,以增加恶意收购后的人力成本。作为防御性的制度,增加人力成本和限制董事会的变更对于恶意收购方是很大的负担,从而可以迫使其对恶意收购计划作出重新评估。
3. 可以设置“白衣骑士”计划。“白衣骑士”计划实际就是增加收购方的竞争性,使得恶意收购方不会顺利完成其收购计划。《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允许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收购方通过竞争性的收购要约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但这种安排不是在公司章程中就可以规定的,而是要在面临收购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设计。
除了上述三个措施外,被收购公司还可以采取毒丸计划 、出卖皇冠资产、员工持股计划、杠杆收购等手段抵御恶意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