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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工作中最怕的就是被辞退,一般辞退都有会有正经的理由,或者是我们在工作中使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那么企业能否以内部整合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呢?这属于劳动法中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情况变化吗?
(资料图)
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的李培律师做出了解答:
部门合并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是否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新整合的部门职能仍是继续之前的工作则整合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二,“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综上所述,内部整合是企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过程,在这个阶段应当以保持劳动关系平稳过渡、避免劳动纠纷为宗旨,以促成企业经营与人员管理的双赢。如何经营,如何确定运作方针,企业可以自由行使自主权,但涉及到处分员工的劳动关系则不能脱离劳动法律、政策规定的诸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即是如此,当合同具有不可履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确实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些选择都必须是建立在遵循该法对“客观情况”所规定的范畴的前提下方可有效。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中的具体情形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以下情况造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工厂的整体搬迁,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员工因为路途遥远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员工所在岗位或者部门因为客观原因被取消,员工也不能够调到其他部门的;还有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
李培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通过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这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但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本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对如何处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有不同认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的认为,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的则认为,用人单位已经支付赔偿金了,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对此,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享受经济补偿和赔偿的障碍是可能造成不平衡。一种是用人单位不以任何理由直接违法解除,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支付经济补偿的任何情形,所有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只要支付赔偿金。
另一种是用人单位以法定事由解除合同,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认为不构成法定事由,也是违法解除,此时由于不构成法定事由,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文规定情形,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只要支付赔偿金。还有一种是用人单位以法定事由解除合同,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认为违反法定程序,此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需要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这样,如果实体违法,用人单位只要支付赔偿金,而如果程序违法,用人单位反而要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过错与责任不匹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进一步规定经济补偿与违法解除终止赔偿金两者不同时享受,明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