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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后该合同不一定有效的。合同有效的条件为:
1.合同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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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的;
3.合同内容合法,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4.双方当事人均已签署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合同成立可以撤销的,以下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1.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旦做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这一期限,撤销权会自动消灭。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三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