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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员工受伤了报工伤的方法如下:
1.受工伤了的首先需要要求单位或者本人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被认定为工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的鉴定包括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工伤职工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职工生活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3.根据鉴定的结果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单位收到工伤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后会再发给劳动者,如果单位没有给劳动者交社保的,则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受伤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工伤险。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情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内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并上报工伤保险,若用人单位不作为,则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有一年的期限提出申请。因此,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及时完成申请工伤认定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