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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被判刑的,一般可以在判刑之后的一个月之后会见家属,具体的还是要根据执行监狱通知的时间确定。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除此之外还可以在服刑期间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的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如果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对于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1.会见人需出具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2.首次到监狱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到监狱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3.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监狱办理会见证。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执行。
坐牢一年可以探视几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不同的监狱所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根据我国《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