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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时年三十多岁的徐某某因子宫肌瘤在某中心卫生院行子宫切除手术,术后不久即出现小便不能控制症状。此后12年间,徐某某先后多次到如皋市搬经镇卫生院、海安王垛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泰兴分界医院等处治疗,药物不知吃掉了多少,但病情就是不见好转,夫妻生活、社会交往及家庭生产都受到了严重影响。1996年8月,徐某某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病案记载:“膀胱测压:初排尿感于尿量91m1时,同期泌尿肌压为4cmH20,膀胱最大容量149ml,同期泌尿肌压为8cmH20,残余尿量大,大压为16cmH20,残余尿量大。尿道测压:最大尿道压为110cmH20,功能性尿道长度3cm,药物试验:阴性。印象:1、膀胱泌尿肌无力,2、尿道压力高。建议:上尿道造影了解积水情况”;泰兴分界医院1997年4月15日的门诊病历记载“尿失禁4年,患者4年前因子宫肌瘤术后常小便失禁……”。2004年11月29日,徐某到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膀胱阴道瘘”,住院治疗并行“膀胱阴道修补术十右大阴唇切除术”,术后小便恢复正常。徐某此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392.75元。12月16日徐某某治愈出院。同年12月30日,徐某向县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县卫生局以徐某某申请距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损害已超过一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通知。2005年4月1日,徐某某经司法鉴定,被认定:膀胱阴道瘘修补术后的诊断成立,其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2005年2月28日徐某某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心卫生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万余元。
面对徐某某的起诉,某中心卫生院迅速作出了反应,其在答辩状中及后来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反复强调了自己的几点意见:1、膀胱阴道瘘的形成成因复杂,徐某某虽然在本院作过手术,但其膀胱阴道瘘的形成是否与医院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无法确认;2、徐某某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时病案记载的内容足以确认其膀胱阴道瘘在就诊时并不存在;3、如果徐某某于1993年在本院手术造成膀胱阴道瘘,只需作简单的修补手术即可治愈,而其从未到本院复诊,在10多年的期间四处盲目就医,扩大了治疗成本,对此徐某某应当自行承担。4、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一年,徐某某起诉已过时效,即使徐某某的损害是本院的医疗行为所致,其也已丧失胜诉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某中心卫生院先后两次申请,分别要求对徐某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案能否排除徐某膀胱阴道瘘的存在进行鉴定,但最后终因无法提供当时的手术资料及信心不足而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