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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了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一般方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分为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那么,不动产物权取得时间如何确定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不动产物权取得时间如何确定
依据物权法第14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办理登记有几个时间点,如申请的时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时间、发给证书的时间等。
根据物权法第13条的规定,登记的效力始于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所谓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在登记制度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特殊的地位,即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提出登记申请或者登记机关同意登记或者发给登记证书都不是判断是否发生物权效力的节点,关键是看是否有效登记在了不动产登记簿上。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是指物权获得登记后所取得的私法上的效果,也就是对相关当事人所施加的实际作用。物权登记的效力是整个物权登记制度的核心。在我国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根据具体的不动产登记种类而规定了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