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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为债务进行担保是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保证人为债务担保的责任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两种,连带责任比一般责任的法律责任要重,那么连带清偿责任指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资料图】
连带清偿责任指哪些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保证人为债务提供连带的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不需要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