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相关资料图)
一、合议庭的组成成员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二、合议庭后多久宣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案件审理完毕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会根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应该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三、找法网提醒,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谁决定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如下:
1.对于审判人员的回避,是由院长决定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2.如果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则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3.如果是审判人员的回避,则由院长决定;
4.如果是其他人员的回避,则由审判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