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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后,对需要评估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技术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任何费用。”
2006年,胡*俊任安徽省铜陵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危化品、冶金工贸等八大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时常参与对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及职业卫生等事项的考评评价,胡*俊每次都代表安监部门以考评会议的组织者身份参加会议。其间,中介机构或被评审企业会按照专家评审费标准,奉上成百上千元,夹在送审资料中或是安排专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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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自2006年以来,胡*俊领取**公司等12家中介机构和企业所送评审费300余次,每次300至1500元不等,累计18.21万元。特别是十八大之后,胡*俊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继续收取费用,其收取的评审费超过一半都发生在十八大之后。
在接受调查期间,胡*俊坦言,“国家安监总局早有明文规定,在企业的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评审费用,安监系统还专门开展过专项清理。而我错误地认为,这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我作为组织者付出了劳动,也可算作辛苦费吧。”
铜陵市纪委顺藤摸瓜,相继查出胡*俊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收受贿赂、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纪事实。2015年6月,经铜陵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其违纪行为已涉嫌犯罪,已将其移送司法机关,涉案款物也已全部退缴。
还有一则《东方早报》之前的报道“收受红包的环评会”:
政府部门最近正大力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基层群众对此拍手称快。其实,各种行业会议也应进行整顿,特别是那些由政府部门主管,与经济发展有关,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行业会议。诸如“新产品鉴定会”、“项目听证会”、“环境评价会”、“项目验收会”等,不但会议数量过多,有的甚至变味。
笔者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上述会议,但这些会议往往每一项都离不开专家们的论证,而请专家没有红包是绝对不行的。比如,眼下最流行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议,企业要兴建项目,先必须进行环评,环评达标后才能开工建设,而环评会本应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环境设计机构进行环评论证,然后再召集有专家教授们参加的环评会。但有的环评会,不管会前环评论证如何,只要企业为参会人员准备一份够分量的红包,少则数千元,多则万元以上,有了这份大礼,企业的环评就通过了一大半。会上这些专家往往象征性地提些无关痛痒的“意见”,并最后在环评结果上签字认可就算通过了,甚至有些参会专家都不必亲自赴会,只要红包按时送到,届时补签个名就行了。
这些行业会议并非都没有必要,但走过场的行业会议,只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为一些人中饱私囊提供机会,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改变这些名存实亡的行会。
严格的来说是不允许收取评审费的,但是实际上哪个不收呢?法不责众啊,这个问题说大也大,说小也小,现在都是变相的收取评审费,改名叫做专家费,社会上不合理,不正常的事情你如果能和利益挂钩,结合起来看待,就能看得通,想得通了。
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委托单位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包括了所有的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其他的费用,例如评标专家费、招标现场场所租赁费。由此可以确定,专家评审费应包含在招标代理费中,应有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委托单位支付评标专家费,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单位对法律法规学的不深不透,没有完全掌握法律法规规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专家评审费;二是委托单位对招标代理费的取费标准和取费范围不够了解,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不够规范;三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不精,造成多次废标,增加了招标代理成本,提出让委托单位承担专家评审费等情况;四是存在人情关系,委托单位的招标活动往往有固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久而久之,由于人情关系,存在委托单位为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专家评审费的现象。
以上便是律霸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专家评审费由谁承担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相信大家看了这篇文章后对这方面也有了跟深入的了解,知道了这方面的有关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律霸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