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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是某小区业主,自2020年1月起至今,陆某从未缴纳过物业服务费,共计欠付6000余元。物业多次向陆某催缴,但陆某一直拒绝缴费,今年5月,物业公司将其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办案法官与陆某联系,但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向其住所邮寄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也被拒收。在物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法官与助理来到陆某家送达诉讼材料。在陆某家中,法官了解到事情的前因后果。考虑到双方争议不大,存在调解可能,法官现场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对于缴纳物业费和排水管修复均无异议,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未缴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支付及垃圾处理费,双方仍无法协商一致。法官择期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应立即给付原告物业费6000余元,同时原告应积极配合被告对漏水情况进行维修。绿园法院始终以保障民生、服务企业为目标,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即判、调判结合”,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和谐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辖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