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2018928号-30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相关资料图)
按照民法理论,登记是一项法律规定,它的根本目的是对权利的公示。所谓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除了物的权利人之外,其他人均为权利已义务人,物权变动(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必须遵循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土地登记的类型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的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6种。
土地总登记,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建立的每宗地的表卡证是以后初始、变更、注销及其他土地登记的依据。
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以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更正登记包括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更正登记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