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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约定不明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合同内容。只要合同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签订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合同即有效,约定不明的,部分条款可以补充。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不想履行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造成合同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