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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承担违约赔偿损失。一房二卖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1.在前后两个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违约或欺诈,而第一买受人一般无过错,第二买受人可能是被欺诈,也可能存在主观恶意。
2.房地产一房二卖的行为必然导致买受人利益受损,一方买受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相关资料图)
3.商品房的一房二卖的主体是特定的,即销售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快车提醒您,在商品房的一房二卖中,要出售房屋的是房地产开发商,而受让方则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4.商品房一房二卖中房地产开发商与不同买受人签订的两个合同中,标的是具有特定性的物,是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签订的两个买卖合同,同时存在两个债权,但不能并存两个物权,这才会引起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纠纷。
1.未交付的,先登记者优先。
2.两者都没有办理预估登记且未交付的,先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优先。
3.签了合同均未办理登记的,先占有者优先。
4.两者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且未交付的,先付款者优先。
5.两份合同先后签订,先交付者优先,未交付的先登记者优先。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