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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车祸公司不能拒绝工伤赔偿
案例
(资料图)
邵某和杨某为恩平某染整公司员工。2013年11月6日,两人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吴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两人被送往医院救治。杨某受轻伤,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2月25日,人社部门认定二人所受伤害为工伤。今年5月8日,杨某的伤残等级被江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8级。受害者与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提起仲裁。8月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因未足额为二人缴纳工伤保险而被裁决承担相应工伤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件材料,认为此案需尽快妥善解决。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沉重打击,且死者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久拖会使死者家属得不到及时的救助,也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最终,法院确定以调解为优先审理方式。
庭审后,承办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各自主张存在较大分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法官遂转变调解思路,找准案件症结,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逐一开展调解工作。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给邵某家属一次性支付56万元的补偿金。同时,给杨某一次性支付9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至此,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大家肯定已经知道工伤包括哪些了。在工作中如果我们真的不小心发生了意外,那么我们一定不能忍气吞声,一定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合理的交涉来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两方不能意见一致的话,建议大家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