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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法离婚欠债不还吗?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相关资料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如果保费来源存在问题,法院干预还算“非法干预”吗?
保险金属于个人专属财产,不能被代位追偿,这并无异议,但是理赔结束之后呢?能一直不办理理赔吗?(不能,最多五年,五年之后,视为放弃。)
因此,如果要达到”欠债不还”的效果,前提是:第一,合法资金单独投保;第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作为遗产,肯定偿还生前债务之后,才能被继承。
二、离婚债务情况及处理上面临的问题
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文化层次、经济条件、所处环境的不同,加之长期以来的家庭矛盾造成的复杂心理,以及种种各异的离婚原因,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主张常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情况下,主动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金钱来赔偿感情上所欠的债务;但有的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看似是最容易处理的。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所负债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法官可以认定。因此,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确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谁来承担,法官就会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处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担,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否认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漏洞。通常情况下,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除了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同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都要作出认定和处理。法院一般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情况,只要双方都否认,那法院便会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而此时债权人通常不可能知晓双方离婚的情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主张债务。一旦法院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那债权人以后的主张便会遇到困难。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离婚时主张债务的一方认为产生债务的原因是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生活导致的,而另一方却认为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对所欠债务均不知晓,故不认可债务的存在。这种情况,对于法官来讲,处理起来就较为困难。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因为一些琐事而选择离婚,那么在离婚时,国家也是规定了要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欠下了债务并是双方共同使用,在离婚时也是需要将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不能逃避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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