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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影响有:
【资料图】
1.对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有损害;
2.对企业的投融资有影响;
3.对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信誉、信用有影响。
处理如下:
1.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当先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单;
2.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公示信息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单;
3.失去联系的企业可以依法办理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以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单。
法律快车提醒您,企业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公示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
2.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公司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