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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的减刑:
(资料图片)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悔罪;
(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无期徒刑的特点如下: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没有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4、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