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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符合《通知》规定的,在公证机构足额缴纳赔偿保证金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予拘留、不提请批准逮捕、判处缓刑等决定。自治区司法厅要求全区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准确把握和领会《通知》中涉及公证的相关要求,严格适用范围条件,规范提存账户的管理,切实提升责任意识,确保扎实有序提供公证服务。同时积极与当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试行)》落地见效。
2022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成功办理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试行以来全区首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监管公证,为公证介入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治理提供了可行方式。2023年2月,包头市安泰公证处与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签订《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合作协议》,依据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通知书》,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2023年6月,兴安盟兴安公证处根据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缴存告知书》等证明材料,为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事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