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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间,闹事者不在少数,关心新闻的朋友对于寻衅滋事罪应该并不陌生,毕竟那些在家闷久了就热爱“挑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个体,最常见的就是以“寻衅滋事罪”被拘。
之前我们也了解到了,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这三种皆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罪,他们虽然相似但实际存在明显可区别的特征。那么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要对其进行本罪与非罪的区分,又该如何进行呢?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资料图】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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