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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
是农业稳产增产的重要保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是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础条件
高效成功化解涉农资合同纠纷
不仅对优化营商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更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在耐心细致组织当事人对账基础上,通过多方联动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涉团镇、国有企业与农户的农资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各方一致好评。
购销合同“一朝”签
农资欠款拖“五年”
2018年年初,某团镇就农资采购公开招标,某农业公司投标后中标。同年2月,农业公司与该团镇下属的12个连队分别签订《农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农资总价值26642250元;发货方式为按需方要求提供,并将农资送达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款,货到付50%,余款于2018年3月20日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该团镇于2018年3月31日向农业公司支付预付款5800000元,农业公司将农资配送至团镇各连队,交付农资总价值为27722197.50元。
经多次协商和催告付款无果,农业公司诉至喀什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团镇给付农资货款130余万元。
“多方联动”共参与
仔细核对促“清账”
考虑该案涉及团镇、企业及农户三方利益,为妥善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决定在立案前组织当事人对账,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询问,法官得知,合同签订后,农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根据各连队需求提供农资,而是超出合同约定发货。
“当时农业公司配送至团镇各连队的农资,一部分销售给了农户,农户付款后,我们也及时转给了农业公司,但还有一部分没销售出去的农资,一直存放在连队,由我们连队负责承担了仓储、卸车等费用。也就是说,农业公司超额提供的农资,事实上我们只是代为销售,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滞销产生的损失,应由农业公司自行承担。”该团镇表示,不认可农业公司主张的农资款欠付金额,认为双方有必要进一步核对和确认。
“我们交付农资的数量和对应价值,有供货单据予以印证。并且,我们之前也对过账,具体欠了我们多少农资款,他们也是清楚的。”该农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2021年8月前双方进行过一次对账,欠付金额为130余万元。
鉴于双方对未付农资款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法院遂联合团镇司法所,组织团镇分管领导、农业公司农资配送负责人、涉案各连队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农户等,按连队和供货时间,以供货单据和打款记录为依据,逐一理清,逐笔核对。
因时间久远,部分账目已不够清晰,但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追根溯源的核查,最终,确认农业公司未收回的农资款为947947.31元。双方主动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柔性协商互“退让”
“温情”调解化纠纷
调解现场,团镇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在代为保管农资及农资运输过程产生的损耗及费用,因农资使用人去世等原因,导致农资款无法收回等客观情况。
在弄清矛盾纠纷堵点基础上,法官立足双方多年合作基础,以高效和谐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建议双方结合前期对账和团镇提供的支付能力等家庭困难户的证据材料,在各自意愿和预期范围内拿出具体可行解决方案,在维系双方信任根基,不伤害后续合作情感的同时,促使矛盾纠纷高效和谐化解。
在法官的主持下,农业公司主动表示愿意扣除相应仓储费用和损耗,并在此基础上,对特殊农户家庭的农资款予以减免。该团镇对农业公司表达谢意,并表示将尽快付清剩余农资欠款。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某团镇于2024年9月1日前付清原告某农业公司农资款699427.31元(扣除相关仓储费、损耗费及部分农资款)。
该案的妥善高效化解激发了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提振了团企合作信心。乡村振兴,法治同行。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将围绕全力做实“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文章,持续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创新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切实从源头上解纷止争,护航乡村振兴,呵护改革硕果,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发现的早、化解的了、控制的住、处理的好”,让司法为民更“接地气”,让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焕发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