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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贵阳8月15日电 记者15日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龙政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龙政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对退缴在案的杨龙政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杨龙政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龙政利用担任水城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煤矿资源整合、矿群纠纷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72万余元。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龙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杨龙政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退缴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