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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一、产科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
具体鉴定程序,如下所述:
按照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它的程序首先是一旦鉴定启动之后,由医学会在受理鉴定后五日内,通知医患双方,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做出书面的陈述或者答辩,医患双方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准备好自己的材料,并且交给医学会,由医学会通知具体的鉴定时间,在正式鉴定之前七天,医学会要告知双方鉴定的时间,鉴定的地点等等这些事情,在鉴定的过程中,往往是由医患双方先做陈述,陈述之后鉴定专家组的成员,对双方的陈述做出发问,在必要的情况下,医生可以做现场的医学检查,在发问和检查之后,医患双方要退场,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的专家,进行讨论合议,最后以超过半数的意见,作为最终的鉴定结论,如果有专家持反对意见,是应当在鉴定结论中明确注明的。
二、医疗事故鉴定由谁实施
谁来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它的实施主要是由医学会下设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实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这个专家组的组成,有很多规则。
如专家组的专家,必须是从当地医学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能指定,第二个,这个专家的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三个专家的特长或者说专业类别,如是涉及妇产科的,妇产科的专家的人数,应该超过专家组人数总数的一半,就是一半以上要是妇产科专家,还有一点就是,在专家组组成中要注意回避问题,因为我们知道在一个地区内,这个医疗机构之间,往往相类似的专业专家人数很少,可能在一个市里头,神经外科专家,能够进入当地医学会专家库的,符合资质条件的神经外科专家,可能只有那么几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这几个专家又都集中在出事的这家医院里,这个肯定是要回避的,这个医院的专家,不能给自己医院出的医疗纠纷去做鉴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规定了,当地的医学会可以通过信件的方式或者,邀请外地的其他医院的专家,临时来作为鉴定专家,来参加这个鉴定活动,在鉴定的组成中应该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得还是比较完整、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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