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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凭证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证明保管物已经交付,保管合同成立。同时保管凭证又是当事人义务履行的依据和发生纠纷时裁判的依据。在没有保管合同的情况下,保管凭证同时还是保管合同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368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依此规定,给付保管凭证是保管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品,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值得注意的是,给付保管凭证并非保管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交易习惯并不要求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则从交易习惯,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不需要给付保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