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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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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律快车提醒您,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如下:
1.目的不同,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所包含的内容不同,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
3.面对的人数不同。要约一般是面向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