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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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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找法网提醒您,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
三、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