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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可以将不履行判决的担保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相关资料图)
2、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经法院判决确定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
3、如果未按期履行义务,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亦未履行的,法院有权将担保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最高法院关于失信人名单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下面为您提供一个典型案例:
“半年前,朋友去银行贷款,我是担保人。后来,朋友因诈骗被银行起诉获刑,但是担保时我不知道他诈骗。前几日,我发现我被银行莫名拉黑,之前没有通知过我。朋友诈骗,我需要承担被银行拉黑的责任吗?”
律师解答:
从你所提供的信息中得知,半年前你朋友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你为该笔借款提供提保,后你朋友因该笔借款构成诈骗而被判刑。说明你朋友因诈骗行为而导致其与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你所签的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根据《担保法》第五条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你所签的从合同亦无效。如果你在担保中无过错,也就不用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将你拉黑是没有道理的,你可以要求银行对此行为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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