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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赵子辉律师解答:
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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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辉律师补充:
一般抵押在登记时主债权是确定的,只有一些附随债权不确定,如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一般抵押所确定的主债权及其可能产生的其它附随债权皆属于抵押担保范围内的担保债权。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与担保范围皆属于担保合同不可或缺的条款,不能相互取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已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实践中,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往往根据该条规定,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他项权登记的债权数额不一致为由,主张抵押合同约定无效,应以他项权证登记的债权数额为限确定优先受偿范围,该主张并不成立。
赵子辉律师结语:
确定抵押担保范围的依据有二:一是优先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二是在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直接适用《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来确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因此,在他项权证未明确记载担保范围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来确定抵押担保范围,不能以登记机关登记的主债权数额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