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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上诉有书面审和开庭审两种模式,相比较书面审,开庭审理有着引入控辩双方同步审查、明确体现法官居中裁判、便于检法统一法律适用、更好全面展示司法公正等优势,应大力提倡。那么刑事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包括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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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包括哪些,是什么?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胡超奇律师解答:
刑事二审审理范围有: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服一审判决,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提出上诉;
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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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胡超奇律师解析:
不开庭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
根据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认为,以下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仅对定罪、量刑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异议的上诉案件。
2.虽然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该异议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3.具有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情节严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裁定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全面审查原则,有助于保障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鉴于第二审建立在第一审开庭审理的基础之上,为兼顾诉讼效率,二审法院应当在坚持全面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重点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