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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夫或妻都以婚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是大多数在一审时都被驳回,理由都是没有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最后判决中大同小异都写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今后,双方如能互相尊重,注意沟通,互相宽容,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积极改善夫妻关系,从有利于大家庭的和谐幸福考虑,夫妻双方应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如何判定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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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如何判定感情破裂?
王涛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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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十四种情形,其中以下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8、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王涛律师结语: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而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在认定夫妻感情的问题上,不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并且要对夫妻关系的未来有所预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应加强调解和好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和好无望,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法院一般会做不同意离婚一方的工作,准予离婚,同时对子女的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