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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鼓励交易、维护经济效率的大背景下,合同解除应是一件非常严格的事情,不是合同的哪一方随意要求就可以解除的。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房人迟延付款卖房人行使解除权期限是多久,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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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迟延付款卖房人行使解除权期限是多久,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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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杨盼律师解答:
买房人迟延付款卖房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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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杨盼律师解析:
《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一是经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解除权发生以后,在违约方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解除权人应当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次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二是违约方不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在违约方不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解除权人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在解除权发生之后,如果违约方没有催告,解除权人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的期间内也没有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三个月”和“一年”两种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这两种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起算日是不同的。
解除权行使的三个月合理期限是从违约方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之次日起算。一年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则是从解除权发生之日起开始起算。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属于不变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