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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以后宣判时间一般是在两个月内,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能撤案的,对于以下案件应当进行撤销: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案件开庭是会通知家属的,这是人民法院在庭审之前必须做的工作,人民法院要在开庭三天前把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了开庭时间之后,要把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并且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晚在开庭三天前送达。 开庭时,应查明当事人有没有到庭,宣布案由;宣布相关人员的名单;告诉当事人可以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诉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