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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地役权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资料图片)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法律快车提醒您,地役权合同成立之后不一定生效,如果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那么地役权合同无效,地役权未成立,反之生效成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