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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棚房整治”一刀切,农民朋友该咋办?
可以先判断是否属于大棚房整治范围内,如果不是的话,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
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
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有明确规定:“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对附属设施的规定是:“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国家拆迁“大棚房”时可以获得补偿吗?
大棚房就一定是违建吗?
农民在耕地上修建的自用房是大棚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