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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宜春袁州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人民至上、法理情相融,将检察工作与矛盾化解相融合,通过转变司法办案理念、调解端口前移、充分运用保证金提存制度三项举措,推动轻伤害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走深走实。
一、转变司法办案理念,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贯穿案件全过程。改变过往“就案办案”“案结事了”的机械化办案模式,坚持把刑事和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着力点,要求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能动履职,对存在矛盾未化解的案件要主动参与调解。一方面,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还是一审公诉阶段,都要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案件的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打好基础:另一方面,针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扎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如该院办理的刘某故意伤害案,因证据不足,作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决定,但该院针对本案民事矛盾纠纷对当事人双方组织了两次调解,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谅解。2023年以来,共组织案件调解20余次,促成刑事和解8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调解端口前移,多渠道、多方联合参与调解。加强与公安机关形成协作调解机制,针对轻伤害案件,做好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工作,结合提前介入工作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有效组织前端调处,将矛盾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加强与当地乡镇政府、司法所和村委会的沟通协作,结合“一乡镇一检察言”机制,每月定期走访挂点乡镇,与当地乡镇政府沟通交流,发现群众诉求和矛盾纠纷,主动参与调解,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争取将子盾就地化解。
充分运用保证金提存制度,促进轻微刑案和解。为节约司法成本、预防和化解杜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院深入落实《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破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的问题,充分运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在做了各项调解工作均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做好制度告知及释明工作,防止激化或新增矛盾,对自愿缴纳保证金的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有效降低诉前羁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