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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可以入罪么
见死不救并没有直接对此种行为入罪。见死不救在现阶段的中国入罪,是不合时宜的,也是不能被多数公众所接受的。我们可以在道德层面强烈谴责这18名路人,但也只能仅在道德层面,如果动用法律手段制裁,在权利义务的相对说上是能够说得过去的。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没有权利而只有义务,这都是错误的,试想,若见死不救入罪,设定了义务,那么对于这种事件,救助者的权利又是什么?显然是自己遭遇不测时获得他人救助的权利。显然,见死不救在立法技术上不存在障碍。
“见死不救”行为不宜入罪
【资料图】
(一)道德义务不应成为追究“见死不救”行为的依据
从法理学层次上讲,“见死不救”行为主要涉及法律与道德的理由。古代社会常常追求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因而使得法律和道德并没有明显的界限,这样的历史,无论东西方,亦然。所以道德的法律强制并不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理由。但随着现代自由主义的兴起,个人自由成为法律需要保护的价值,个人不受法律强制的私人空间的出现使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划分成为需要。在没有法律之前,社会重大的带全局性关系,主要由道德来调整。法律出现后,将道德的一部分内容剥离出来,由法律来调整。违反法律规范,一般也违反了道德规范,但违反道德规范并不一定违反法律规范。同时,道德更多的是强调义务,而法律不但强调义务,还要强调权利。
同时,由于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在任何时期都不会是包治百病、无所不能的,不能把所有的道德要求都上升为法律的要求,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严格的界限。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于“见死不救”,显然属于道德行为,不应当做犯罪行为来追究刑事责任。何况,许多时候“见死不救”的发生,并不是单纯行为人主观上的道德理由,而是客观上存在着种种不利于行为人进行救助的因素。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顾虑。由于法律的滞后,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时有发生。
(二)“见死不救”入罪不符合刑法制裁措施的不得已性原则
只要不是出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免受更大侵害这种迫不得已的情况,国家就不能运用刑法的制裁措施来剥夺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等最基本的权利,此即刑法制裁措施的一个根本特点——不得已性。“刑法不得已性原则”、“刑法第二性原则”或“分散性原则”等表述,都可以说是国家运用刑法制裁措施不得已性的理论概括。
“国家只能制定显然必要的法律”(法国《人权宣言》),如果其他法律制裁措施,如经济制裁措施、行政制裁措施等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了,而且不用刑法调整相关的法律制度就会从根本上受到威胁,整个社会共同生活的基础就会受到冲击的情况下,国家才可以考虑制定刑法规范。因此,从某种作用上来看,刑法制裁措施是其他制裁措施的保护手段,是统治社会的第二道防线。对于“见死不救”行为,我国目前的民事、经济、行政等非刑罚手段尚未进行有效的调整,如果贸然设立“见死不救罪”,利用刑法制裁措施进行调控,可能会产生比较多的负面效果,其不合理之处显而易见。
(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来看,惩罚“见死不救罪”客观上存在可操作性的理由
首先,犯罪的主体难以确定。从社会实践来看,大部分见死不救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这些地方人多,流动性大,在立法上难以确定犯罪主体的范围,是不是要把所有见死不救的人都视为犯罪人?如果不是,如何确定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如果打击面过宽或过窄,既不符合立法目的,达不到法律的社会效益,又不利于司法实践。
见死不救是一种被社会争议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大部分的主观意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对于这种选择法律是没有干涉的权力的,因此见死不救的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处罚。但是对于这种行为,造成的社会的舆论是很严重的,所以这种行为还需当事人的真实想法。
我们国家有见死不救罪吗?
见死不救犯法吗 见死不救是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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