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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办理继承公证不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场。立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权益的行为,是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为立遗嘱不是和他人共同处分,而是自我决定、自己处分,不受他人左右,不是共同行为。公证遗嘱除了公证员外,必须到场的是遗嘱人本人。其它人员是否到场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和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
公证遗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4.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5.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公证遗嘱时效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快车提醒您,只要没有新的有效遗嘱推翻该遗嘱,该公证遗嘱一直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