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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属于独立的法人组织,享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债务,而公司是具有担保权的,有权对债务进行担保,但担保权是有限制的,那么,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对外担保都需要什么程序?
网友咨询:公司如何规范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广东周大状律师事务所周定元律师解答: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对社会公开、公示的,所以,它的重大事项要求董事会通过,也需要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还要在相关媒体上及时公告,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程序性和权利性规定,那么担保就是无效的。但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则有较大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也不可能将所有公司业务向社会公示,也没有这样的场所或者媒体以供刊登或者查阅,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外进行担保,只要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真实,都应当认定为有效。
反如果章程只把《公司法》中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事项照搬进去,此时对外借款和担保的决定权属于谁(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这里要考虑到章程可能会对《公司法》简单援用,没有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如果对外借款,这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不仅仅是董事会就能决定,或者执行董事一个人可以决定的,要交由股东会研究通过,这样做才能使公司管理、治理结构更加健全。
周定元律师解析:
中外合资企业对外担保需要商务部门的审批。根据外经贸发(1997)第267号文第六条的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文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得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1、对外担保的决定机构由章程规定,但只限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外担保的限额的决定权赋予了公司章程,只要章程有限制的,不得超过其限制;对内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定主体只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没有决定权。
2、被担保人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权,只有其他股东有该表决权,而且不以人数记票,而是以表决权记票,记票以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并且通过。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相反的规定。未经股东会作出的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