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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相关资料图)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具有对世性的权利和法益
首先,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非民事权利,因此不仅权利可成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法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其次,这些民事权益具有对世性,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前提。给他人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如果虽有损害后果,但行为是合法的则不构成侵权行为。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销毁假冒伪劣产品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除特殊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如《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主体、主观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特别条款的致损行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至第91条中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多是特殊侵权行为。另外,《侵权责任法》关于替代责任(32、34、35、38、39、40)的规定也可以理解为特殊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2人或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表现在:其一,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为2人或2人以上;其二,行为的共同性,多个加害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三,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